TVP科技卷

  • 提高生產力或將業務流程升級轉型

  • 每家合資格企業/機構最多60萬港元資助,為項目的75%提供資助

  • 每個項目一般應在12個月內完成

  • 每家企業/機構最多可獲批6個項目

 

如何申請TVP科技卷

與 TGM 團隊的《1-On-1 商業咨詢》預約的時間

  • 你可透過科技券計劃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書。前往網址 https://www.itf.gov.hk/l-tc/TVP.asp

    企業或機構在提交申請表格前,須確保已在表格附下列的全部所須文件:

    • (a) 申請者的商業登記署表格1(a)/1(c)或最近期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表格 NAR1)的副本

    • (b) 申請者在提交申請時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證明文件副本,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例如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發票/收據或商業合約、最近期的經審計帳目、利得稅報稅表及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

    • (c) 代表申請者簽署申請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 (d) 所有根據本指南第12 段取得的已簽署的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投標確認書副本

    • (e) 競投者提交的報價單副本,上面顯示競投者的詳細聯絡資料 (包括地址、電話和電郵)。請列明申請者擬選取的報價單,以及每張報價單上的項目如何對應申請表格乙(I)部的項目開支。

  • 你只可在同一時間提交一份科技券申請書。申請者需完成較早前獲批的項目及提交項目最終報告後,方可提交新申請。

  • 科技券向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的項目提供資助,以助申請者提高生產力或將業務流程升級轉型。科技券涵蓋的典型科技服務及/或方案列表載於《申請指南》的附件二。申請者可提出其他能達到科技券目標的科技服務及方案。

  • 以「空殼公司」作商業登記,或主要業務大部分在香港境外進行的企業和機構,均不會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因此,不符合申請科技券資助的資格。

  • 可以。申請者亦請留意,自 2020 年 8 月 14日起,由相同人士分別持有30%或以上擁有權的不同法人機構已不再被視為同一機構以計算累計資助總額。

  • 申請者在同一個已獲批的項目中的相同開支項目,不可同時申請及接受其他直接的本地公營資助計劃。

  • 創新科技署收到申請書後,會查核其資格及作初步評估。如有需要,創新科技署會要求申請者作出澄清或提交補充資料。合資格的申請將由科技券計劃委員會(委員會)予以考慮,不合資格的則會由科技券計劃秘書處退回申請者。

    委員會由工商界、科技界、專業服務界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委員會成員名單載於此。獲委員會支持的申請,將提交予創新科技署署長審批撥款。

  • 每宗合資格的申請會按個別情況予以評審和考慮。科技券項目的評審準則包括-

    • a. 建議項目與申請者的業務是否相關-項目應有望透過提高生產力、降低成本或提升效率、將業務流程升級轉型,以增強申請者的競爭力;

    • b. 預算是否合理-科技券計劃委員會或創新科技署會參照其所知悉的有關技術的市價作出評估,各個開支項目須為必要及與推行項目有直接關係;

    • c. 推行細節是否合理-考慮因素可包括有否訂定具體的項目成果。此外,因應該項科技的複雜程度及項目期限等因素,推行細節應切實可行;以及

    • d. 科技券計劃委員會及創新科技署所知悉有關顧問及/或服務提供者的不良記錄(如有)。

  • 每宗合資格的申請會按個別情況予以評審和考慮。過往申請不被委員會支持的常見原因包括:

    • 現成項目的成本構成項目總成本的絕大部分(根據科技券的《申請指南》,購買、租用或訂購屬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現成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的成本,不應超逾項目成本的 50%);及

    • 申請項目只含有少量或沒有科技元素,因而不符合計劃的目標。

  • 1. 詳細分析您的業務找出最合適的方案

    2. 為您撰寫業務計劃書準備文件

    3. 全程跟進申請定期與秘書署接洽

    4. 成功批核

  • 如相關科技券申請是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前接獲,創新科技署會以發還款項方式向申請者發放不多於項目實際成本三分之二(以創新科技署署長核准的款額為上限)的資助。就此,申請者應在科技券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透過科技券專屬網站,以電子方式向創新科技署提交所需文件,以便安排發還核准資助款項。

    如該科技券申請是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後接獲,創新科技署會在與申請者簽訂資助協議後,按申請者的要求發放首期撥款,上限是項目獲批資助額的 25%,申請者須先根據配對原則投入同一百分比的款項。餘下撥款將於創新科技署接納申請者提交的項目完成報告後發放。

  • 申請者應在科技券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透過科技券專屬網站,以電子方式向創新科技署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安排發還核准資助款項:

    a. 項目最終報告,當中指明項目已經完成,並載有項目開支摘要及項目成果;

    b. 項目成果證明(例如顧問報告、交付收據、軟件系統的電腦截圖、設備/硬件的照片、舉辦培訓的紀錄如照片及培訓教材等);

    c. 每個開支項目的付款發票及相應收據正本或副本。發票及收據上的付款人名稱必須與申請者名稱相同;

    d. 如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須向創新科技署提交由獨立審計師編製的經審計項目收支表;以及

    e. 如核准資助額為五萬港元或以下,申請者須擬備及提交最後收支表,並聲明該最後收支表準確無誤,且所有開支均符合資助協議所載的 規定。申請者擬備最後收支表時,可參閱《申請指南》「審計要求」部分提及的《審計師須知》附件內載述的經審計收支表格式。創新科技署有權就最後收支表進行詳細核查。

    逾期遞交所需文件,可導致暫緩發放、削減或停止發放項目資助。申請者如在專屬網站提交最終報告或證明文件時遇到困難而需要協助,可聯絡創新科技署。

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

  • 每宗EMF資助申請,只可用於一項推廣活動,最高資助額是活動開支總額50%或HK$10萬,以較低者為準。企業申請EMF資助次數沒有限制,但所獲得的累計資助額不可超過HK$80萬,其中用作建立或優化網站的資助上限,是累計資助額的50%。

 

企業支援計劃(ESS)

  • 有關資助將以一元對一元的等額出資方式批出。

  • 每個獲批項目可獲最多1,000萬港元的資助。

  • 項目為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

  • 獲款公司將擁有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

  • 不設收回政府資助的規定。

  • 研發成果完成商品化後的利益分配規定並非強制性。